对丁某某故意伤害案的辩护
来源:李明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09-09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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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9月,攀枝花市的丁某某与其同事在某火锅店吃饭。席间,丁某某的同事黄某在离席时,不慎碰到了在邻座喝酒的程某(由于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,故本文均用化名)。程某与黄某产生争执后,程某一桌的其他人员即开始殴打黄某。丁某某在劝架时也被殴打,其眼镜也被程某打碎,打斗中丁某某将一空啤酒瓶砸向程某,将程某头部打伤。
火锅店报警后,双方随后被带到公安局接受调查,丁某某当日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。拘留后的第三天,丁某某的家属委托李明华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。经鉴定,程某的伤势为轻伤,由于轻伤属于自诉案件,故李律师立即为丁某某申请了取保候审。
2008年11月,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,要求追究丁某某的刑事责任。李律师作为丁某某的辩护律师,提出以下辩护意见:首先,本案是由程某与黄某产生争执、程某等人殴打黄某导致,并非丁某某引发的纠纷;其次,是程某等人先殴打丁某某、并将丁某某的眼镜打碎,对本案的发生,程某也负有重大责任;第三,丁某某一向遵纪守法,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发性,被告人系初犯,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;第四,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;第五,被告人已经支付了程某的医疗费,并愿意依法赔偿程某的其他损失,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。
法院充分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,判决丁某某管制三个月。对该判决结果,丁某某表示非常满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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